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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本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均复印在一张纸)。“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护照。
(二)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则须提供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新生儿父亲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受理。委托书样本请在本院妇产科住院部护士站领取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记载的所有信息不能变更。因此,填写前必须确定新生儿父母双方信息和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四)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申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敬请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六)办证时间:每周一、二、五的下午(节假日除外)
(七)办证地点:儿童保健之家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