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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最好在产妇出院后30天内办理。
(二)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不能用繁体字及生僻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不能取第三方姓。
(三)对于未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姓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申领证件或者办理证件变更手续),签发机构应按病案管理相关规定,据实修改相关信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领证人、签发人必须手工签字。
(六)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